西安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管理办法

2012-12-26 00:00:00  点击:[]


西安外国语大学通识教育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拓宽视野、沟通文理、培养能力、健全人格的人才培养目标意义重大。是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本科教学水平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对通识教育的管理,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开设通识课程是各学院的基本教学任务之一。各学院每年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门数应不低于本学院教师人数的五分之一,每位上校聘关键岗的教师,3年聘期内至少应开设2门次的通识选修课程

第三条    本科生应在学好所修专业课程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修读通识教育课程,学生在通过所有通识必修课,并在通识选修课程取得12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四条     通识课不得免修。

二、课程结构

第五条     通识课分为通识必修和通识选修2种。其中通识必修课又称为通识基础课,旨在培养学生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通识选修课程分为通识核心课和通识进阶课两种。通识核心课是为提高本科生综合素质,完善其结构知识,学校按中华文化与历史传承东西方文明碰撞与交流自然科学与技术人文与社会自我与人生5个模块开设;通识进阶课是根据学校学科特色和教师教学特长、科研方向以及学生的兴趣爱好,以提高学生相关专业水平向全校本科生开设的选修课,以课程群方式开设。

三、选修课程修读

第六条     本科生必须从通识核心课中选修非本专业的8学分的课程,并且从每一模块中至少选修1学分的课程。

第七条    本科生从通识进阶课程中选修非本专业的一个课程群4学分的课程。

第八条    本科生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的学分可替代相应数目通识选修课的学分:

1.  跨校辅修课程,其所得学分可替代通识选修课相应数目的学分。

2.  双学位课程若与通识进阶课名称相近时,其所得学分可替代通识进阶课相应数目的学分,否则,其所得学分可计为通识核心课程相应数目的学分(由教务处认定)。

3.  获得的奖励学分(国家级竞赛获奖或在核心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可计为通识核心课相应数目的学分。

四、课程实施

第九条

1.      通识选修课主讲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2.      学校聘任教学科研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通识核心课的主讲教师,并发给资料费1000元(资料由个人使用,所有权归学院)。通识核心课主讲教师的聘期为四年。

3.      通识进阶课主讲教师由开课学院选派。

第十条通识进阶课的开设由教务处与各学院协商确定。开设通识核心课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1.      每学期第8周前,教师向所在学院申报下学期拟开设的通识核心课。

2.      各学院于第8-10周对申报开设通识核心课教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课程设计进行审查。

3.      各学院于第10周末将拟开设的通识核心课申报表交教务处审查。

第十一条

1.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周向全校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通识选修课名称及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学生在网上选课。凡通识核心课选课人数满200人,通识进阶课满100人的课程均可开课。

2.      通识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报告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停课以教学事故论处,并取消授课教师一年内开设通识选修课的资格。

3.      修读通识选修课的学生,必须接受任课教师的考勤,无故缺课3次以上(含3次)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4.      学校要求通识选修课要实行全程考核,严格规范,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可考试,也可考查。考核一般随堂进行。

5.      通识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重新选修或该修,并按相应标准缴费。

五、工作量计算及课时酬金

第十二条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在100人以上开课,上一节课计教学工作量1学时,每增加20人增计0.1学时。  

第十三条公共选修课酬金标准为每学时100元。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课时费可扣减。  

第十四条每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将各学院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总课时酬金发至各学院。由学院对教师超工作量中的通识课部分,按不低于100/学时的标准,发给课时酬金。  

第十五条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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